近日,宁夏市场监管厅举行“提振消费信心 共促消费安全”主题活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副厅长陈旭东发布了2022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房地产、医疗等民生紧密相关消费领域,包括虚假宣传、擅自改装、销售不合格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一批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案例如下:
案例一 包头市广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8月,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金凤区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开展调查,查明该公司在代理销售龙马新天地三号楼项目时,在图纸上将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16套房产分割成802套小面积商铺对外销售,并宣称分割后的商铺为“五证齐全”“五证现铺”的“独立商业面积”,其行为对购房者造成欺骗和误导,分割后的商铺至今不能办理独立的房屋产权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李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充装液化石油气案
2022年10月,永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应急管理局转办线索进行核查,查明李某某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永宁县望远镇周边以大瓶倒小瓶的方式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对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和工具、罚没款31.8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宁夏天炫慧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12月,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宁夏天炫慧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明该公司在提供“慧眼明视”视力保护相关技术服务时,宣称的“彻底解决青少年视力问题”“彻底摘掉眼镜 恢复正常视力”“1天可以摘掉眼镜”等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银川市西夏区丽之健电子产品铺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西夏区丽之健电子产品铺进行执法检查,查明该店铺自开业以来,以免费体验方式吸引消费者的同时,向体验者宣传其“丽福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具有减肥、治疗或调理疾病的作用,诱导消费者购买其销售的相关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任某某销售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案
2021年12月,贺兰县市场监管局对贺兰县发改局采购的棉褥、棉大衣进行监督抽检,查明任某某销售的棉褥、棉大衣等的填充物为纤维制品下脚料或再加工纤维,该填充物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贺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棉褥94条、棉大衣100件、罚没款1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宁夏骏驰专用车制造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挂车案
2022年3月,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夏骏驰专用车制造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查明该公司生产车间外的院子里停放有2辆未喷漆挂车,晾漆房内停放有1辆已喷好漆、正在晾晒的挂车,3辆挂车上均未见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该公司亦不能提供挂车的强制性认证证书。以上3辆挂车最大设计总重量均是46.6吨,属于强制性认证目录(1101)中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碧雅轩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1月,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分局依法对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碧雅轩商行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查明该商行销售的“五粮液”“剑南春”“舍之道”“五粮春”等42瓶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红寺堡区兴业加油站计量作弊案
2022年6月,吴忠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中国质量万里行专案组对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红寺堡区兴业加油站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查明该加油站的5支加油枪计量示值误差均超出了《燃油机计量检定规程》(JJG443-2015)中“加油机最大允许误差为±0.3%范围”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8块加油机主板、罚没款44.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宁夏抱抱熊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及价格欺诈行为案
2022年1月,吴忠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宁夏抱抱熊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明该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协议中存在“一经报名概不退费”“服务费的收取以自然月计算,无论幼儿是否出勤概不退还”“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吴忠抱抱熊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等内容;在抱抱熊三周年庆价格表中标注“番茄田艺术价格:课时60节,原价14400元,活动价7060元”等内容,该公司成立至今从未按标注的“原价”收费,实际收费均低于“原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5.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中学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住宿费案
2022年6月,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依法对红寺堡中学教育收费进行执法检查,查明该学校在2022年春季学期收取住宿学生住宿费时,未执行政府定价标准,向高二、高三年级的住宿学生多收取了40元/人·学期的住宿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管局红寺堡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