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夏区首例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纠纷成功化解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4-09-03 08:46:16 点击次数:283
2024年8月,宁夏银川西夏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枫桥式共享法庭”受理的首例葡萄酒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成功化解。该案件的成功处理,不仅及时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原告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维护了原告的商业名誉。
据了解,宁夏某酒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在葡萄酒酿造、生产领域深耕多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在行业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口碑。自2020年开始,宁夏贺兰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某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私自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三款干红葡萄酒外包装上,使用了宁夏某酒庄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导致消费者无法识别葡萄酒的来源,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葡萄酒系原告生产,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2023年6月,宁夏某酒庄有限公司突然收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的传票通知,得知市场上销售的三款葡萄酒外包装上印有自己公司名称、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该葡萄酒产品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最终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决宁夏某酒庄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100000元,宁夏贺兰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某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随后,宁夏某酒庄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宁夏贺兰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某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24年7月16日,西夏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枫桥式共享法庭”受理该案件后,法官仔细翻阅了全部的案件材料,并认真研究了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系葡萄酒酿造、生产、销售企业,而且双方曾经有着商业合作的历史渊源,于是法官抱着试一试的想法主动拨通了双方的电话,通知其8月12日到法庭进行沟通协商。
通过3个多小时的沟通,被告公司负责人表示由自己负责清偿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和有关执行费用,同时再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并承诺将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公司名称、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原告接受了被告公司的调解意见,表示双方的纠纷至此全部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