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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新策略:商标版权化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05-04 08:08:12 点击次数:570


      什么是商标版权化?申请了版权以后,能不能实现商标全类别保护的效果?今天,宁夏商标直通车为您一一解开这些疑惑。


什么是“商标版权化”?

      “商标版权化”是指商标纠纷中权利人在主张商标权的同时还主张商标标识构成版权意义上的作品,从而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更为全面的保护。

申请商标的时候有必要申请版权吗?
      不得不说,企业在申请商标的同时申请版权还是很有必要的,商标和版权具有以下区别:

      1、申请机构不一样。商标是通过商标局进行申请的,版权是通过中国版权登记中心进行登记的。

      2、保护对象不同。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著作权一般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某些特别程序。

      3、保护期限不同。商标的期限只有10年有限期,超过10年需要进行商标续展。而版权进行登记之后,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4、客体不同。商标是区别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经营者并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商标标识本身。而版权(著作权)是针对文字、音乐、艺术、科学创作等原创的保护。


举例

       A先生在从某设计作品中获得灵感将其申请为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后用于自己销售的商品上。而后B先生发现A先生的商标图案源自自己的一副原创设计作品,A先生将该设计申请成为注册商标使用并没有获得版权权利人的允许,也就是损害了B先生在先的版权权益。如果B先生向法院发起版权侵权诉讼,A先生的商标即使注册了也很可能会被判定商标注销。


【解析】
      从例子中可以看出,当注册商标权跟版权的权利人不一致时,商标权就存在很多不稳定性,谁都不愿意自己使用了很久的注册商标突然被版权作者投诉维权,那么商标权人前期的投入将血本无归,甚至还要赔偿版权人的损失。因此版权登记有利于保障商标权利的稳定,防止只注册商标导致的权利缺失。


商标保护新策略:商标版权化

      近年来,商标纠纷不断增多,商标保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申请人采用一种新策略“商标版权化”。


商标版权化具有以下几大优势:


      版权有在先权利。《商标法》中明确规定,著作权享受在先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从这点可以看出,拥有著作权的在先权利,相当于“全类别”保护,无论别人在哪个类别注册,即使注册成功了,也可以被“无效”掉。

      非商标性使用也可以维权。比如有人用你的LOGO或商标图形,没有用在商标上,用在别的地方了,并且用以建立该标志与自己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的行为,就可以用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维权。

      在注册商标的同时,申请版权保护。版权下证书快,如果在商标流程中驳回了,可以用作证据材料使用,让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商标版权化”会保护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撤三”规定的本意是防止原商标持有人不合理地囤积或垄断本可被其他经营者有效利用的商标资源。但是,在“商标版权化”的保护模式下,商标权人的商标即使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也会基于其享有的著作权而禁止他人继续利用。

      因此,只有商标权与版权结合,才能够给自己的知识产权带来最大程度上的保护。反之,少了任何一方的保护,都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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